民進會章
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
(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2年12月19日通過)
總 綱
中國民主促進會是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傳媒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領域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具有政治聯盟性質的政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
本會于1945年12月30日創立,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引和幫助下,積極投入反內戰、反獨裁的愛國民主運動,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譜寫了革命的光榮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本會努力促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發展,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力量。
本會的優良傳統是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愛國、民主、團結、求實,堅持立會為公。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維護憲法權威,促進憲法實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積極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基本職能。
本會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歷史方位、基本國情、主要矛盾、中心任務和戰略安排,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優勢,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斗。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致力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二)致力于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努力發展和壯大新時代愛國統一戰線,鞏固中華民族大團結。
(三)致力于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堅定文化自信,鞏固共同思想基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學習大國建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繼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建設文化強國,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
(四)致力于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促進民生改善、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共同富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貫徹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教育改革和創新,推進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維護社會安定有序。
(五)致力于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建設美麗中國。
(六)致力于推進祖國完全統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決反對和遏制“臺獨”,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
(七)致力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擁護和支持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促進對外交流交往。
為確保政治綱領和基本任務的實現,本會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深刻認識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始終保持同中國共產黨同心同德、團結奮斗的政治本色,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須堅持深化政治交接,繼承、發揚多黨合作和本會的優良傳統及老一輩領導人的高尚風范,不斷增進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按照多黨合作要有新氣象、思想共識要有新提高、履職盡責要有新作為的要求,不斷提高全會的整體素質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必須堅持加強自身建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組織建設為基礎、履職能力建設為支撐、作風建設為抓手、制度建設為保障,建設政治堅定、組織堅實、履職有力、作風優良、制度健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緊緊圍繞本會的目標任務,切實發揮參政黨作用,擔負起中國共產黨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的責任。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緊密聯系實際,集智聚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發揮參政黨的作用,為執政黨助力,為國家盡責,為人民服務。
第二條 以服務高質量發展為履行職責的第一要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深入調查研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協商決策和進行民主監督。
第三條 經常了解、及時反映社情民意,做好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凝聚共識工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積極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項活動,發揮本會在新時代愛國統一戰線中的作用。推動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在各級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任職的會員認真履行職責,支持擔任政府參事、文史研究館館員和特約人員的會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 以服務為宗旨,面向社會,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突出特色,注重實效,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為人民群眾多辦實事。
第六條 加強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發現和培養人才,向各級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高等學校、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面推薦人才,為各類人才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七條 加強與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為實現祖國的繁榮和統一作出貢獻。
第八條 把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推動和幫助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進行堅持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加強中共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會章會史教育宣傳。
第九條 組織發展堅持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傳媒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領域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的原則。發展會員要堅持質量優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劃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十條 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實行民主生活會制度、述職和民主評議制度,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工作高效、團結合作、廉潔自律的領導集體。
第十一條 依法加強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文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強化服務意識,實行會務公開,提高工作效率,推進機關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條 加強對統一戰線、人民政協、多黨合作理論、參政黨建設理論和會章會史的研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有思有行,積極推動理論創新和工作創新。
第二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傳媒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領域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知識分子,承認并愿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崗敬業,努力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入會申請表,兩名會員介紹,經組織培養考察,由基層組織會員大會或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準,并逐級上報中央備案。
中央和省級組織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展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文件;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的工作和領導機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求組織關心和幫助。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秘密;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組織決議,完成本會任務,參加組織生活,按時交納會費;
(三)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反映社情民意;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聯系群眾,接受本會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會員加入本會時,應當明確組織關系。會員工作變動或遷移他地時,應當轉移組織關系。會員如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可以不轉移組織關系。
第十九條 會員要求退會,必須正式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并提出意見,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準,注銷會籍,并逐級上報中央備案。
第二十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長期無故不參加組織活動、不交納會費,經教育無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會籍的,由其所在基層組織討論并提出意見,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準,作自行退會處理,注銷會籍,并逐級上報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會服從中央。上級組織應當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下級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的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即為領導機構。
第二十三條 各級委員會的人選,由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辦法產生的,可以由上級組織任命。
中央和省級組織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一定程序,可以對所屬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調整或撤銷,須逐級上報中央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表彰獎勵制度,對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會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在履行參政黨職責和自身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其上級組織應當給予表揚或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上報中央,在全會通報表彰。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并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必要時可以召開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會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準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審議和批準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五)決定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六)必要時可以調整少部分中央委員。
第三十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三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即為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即中央委員會領導班子,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領導中央日常工作。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及其成員,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及其成員為止。
第三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根據需要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根據需要在中央機關中設立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任命,向中央常務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置和主任人選,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地方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自治區)所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直轄市所轄區(縣)委員會;縣(旗)委員會,縣級市委員會,省(自治區)所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上級組織的決議和工作任務;
(二)聽取、審議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上一級組織批準。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召集,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主委會議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地方各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對外代表本級地方組織。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準同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聽取、審議和批準同級主委會議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
(四)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同級委員會的少部分成員。
設內部監督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聽取、審議和批準同級內部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同級內部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報上一級組織批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其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常務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即為同級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即地方委員會領導班子,領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條 每屆地方各級委員會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及其成員,在下屆同級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及其成員為止。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由主委會議提名,同級常務委員會任命,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任命,報上一級組織批準。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副秘書長和必要的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委會議任命,向同級常務委員會通報,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向同級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置和主任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根據會員人數、分布和組織關系,各單位、業務系統或行政區域中,有會員五人以上(含五人)應當設立支部委員會;會員較多的支部委員會中,可以設若干會員小組;會員較多的單位、業務系統、行政區域中,可以在支部委員會之上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或基層委員會。
中央和各級地方組織根據不同情況,可以設立直屬支部委員會或直屬小組。
第四十六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的委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選舉,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組織、宣傳等委員。小組可以推選組長一人。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
基層組織的設立、合并或撤銷由上級組織決定;所選出的負責人,須報上級組織批準。
第四十七條 基層組織是實現本會政治綱領的基礎,其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二)結合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中心任務開展活動,推動會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三)了解會員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的意見和建議,向上級組織和有關方面反映;
(四)組織會員過好組織生活,加強政治學習,關心會員的思想狀況和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增強團結,共同進步;
(五)做好所聯系群眾的工作,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七)對申請入會對象進行考察和培養,做好發展會員的工作;
(八)收繳會費。
第七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八條 內部監督是本會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是促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重要舉措,是對本會組織、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履行職責情況的自我監督。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各級機關的會員。
第四十九條 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與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貫徹多黨合作方針政策,遵守章程及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黨派職責,執行組織決定的情況;貫徹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用權的情況。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同級組織的內部監督工作,各級領導班子擔負內部監督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內部監督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基層組織履行規范組織生活,了解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加強教育管理等監督職責。內部監督委員會是內部監督工作的專責機構,在同級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承辦國家監察相關工作。會員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實事求是地反映意見和建議等。
第五十一條 內部監督可以采取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談心談話、問題線索處置、日常履職監督等形式。
第五十二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制度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規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充分發揚民主、加強內部監督、提升履職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增開。述職和民主評議每年開展一次。領導班子負有執行制度的主體責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三條 中央和省級組織設立內部監督委員會,任期與同級委員會一致。主任由同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組成人員可以從同級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也可以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條件的地市級組織可以試點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八章 干 部
第五十四條 各級組織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會員公認、任人唯賢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干部。
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優化干部隊伍結構。
第五十五條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二)了解國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帶領所在組織的會員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參政議政、組織領導、合作共事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三)認真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模范地遵守本會章程,嚴格自律,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四)作風民主正派,求真務實,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團結同志,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批評監督;
(五)堅持立會為公,服務社會,熱心會務,積極主動地開展本會工作。
第五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無論是選舉產生的,或是由組織任命的,均實行任期制,原則上同一職務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九章 紀 律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紀律是本會的各級組織和全體會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團結統一、完成任務的保證。各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本會紀律,會員必須自覺接受本會紀律的約束。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
第五十九條 紀律處分堅持以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為依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依法依規依章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懲防并舉、寬嚴相濟,注意抓早抓小,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會員必須開除會籍。
第六十條 會員危害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及紀律規定,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黨合作事業和統一戰線工作,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于其他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十一條 對會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分級受理、分類辦理的要求,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第六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對會員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并逐級上報中央備案。
第六十三條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一般情況下應當經過基層組織集體討論通過,報所屬地方組織批準,也可以由地方組織集體討論直接給予處分。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中央或省級組織批準。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組織收到反映會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不涉嫌違法、但需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由中央或地方組織負責。
會員被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暫停其履行職務。
會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等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本會組織應當研究提出處分、處理意見。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組織應當按照紀律處分權限給予會員相應處分,嚴格履行相應批準、備案手續。對會員的紀律處分,按照管理權限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后進行。應當將紀律處分決定向受處分會員所在基層組織中的全體會員及其本人宣布。
第六十六條 會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組織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組織提出申訴。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原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經復議、申訴,認定處分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附 則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解釋權屬于中央委員會。